一起案件行走在省、市、区三级法院之间,历时十年,十五次判决、裁定,其中省高院三次决定再审,两次提审,案件被告人才获无罪判决
法治周末记者 任东杰 发自辽宁抚顺
今年56岁的路中业和49岁的路文启,两个东北汉子,向法治周末记者讲述这个给他们和全家带来无尽痛苦和伤害的案子时,竟几次哽咽,泣不成声。
挂靠行政机关埋下祸根
抚顺市文化局向抚顺市委打报告,希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路中业长期侵占抚顺市文化局公款的问题。此报告经时任市长批办,抚顺市公安局开始对路中业立案侦查
1991年底,辽宁省抚顺市人路中业从国家机关停薪留职,创办了一家集体企业———抚顺市通信设备厂。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92年9月,他以每年交两万元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在抚顺市文化局。仍由他自筹资金、自主经营。
1993年11月,人行抚顺市分行与抚顺市文化局签定联建协议,委托后者出资全权负责翻建民主路10号楼的工程,人行抚顺市分行投入部分资金。
一个月后,抚顺市文化局由于资金不足,以收取20万元管理费为条件,将工程又委托给了抚顺市通信设备厂承建。
双方签定的协议约定,抚顺市通信设备厂全面负责组织联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全部承担联建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资金和费用,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工程因缺少部分手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设而停工。通信设备厂退出,抚顺分行后来自己组织施工。
工程竣工后,抚顺分行起诉抚顺市文化局违反联建协议,要求其返还前期投入资金及动迁户因扩大面积而支付的资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抚顺市文化局败诉,返还上述两项资金共计380万元。
判决后,抚顺市文化局认为自己并未经手上述款项,应由经手上述款项的通信设备厂返还,并多次找到路中业,要求路中业代为执行判决。
因为不认可法院认定的数额,路中业拒绝了抚顺市文化局的要求。
2000年7月13日,抚顺市文化局向抚顺市委打报告并向抚顺市公安局报案称,根据前述判决书认定,可以推定在承担该项工程中,除去正常开支,路中业手中剩余400多万元工程款,并认为此笔款项归文化局所有,希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路中业长期侵占抚顺市文化局公款的问题。
此报告经时任市长、当年11月升任市委书记的周银校批办(周银校因受贿犯罪2005年11月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抚顺市公安局开始对路中业立案侦查,并查封了路中业名下所有财产,包括认为属于路中业个人所有的抚顺市天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程公司)以及天程公司开发的天程小区里未销售的39套住宅、4套门市房以及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面积达6000平方米的8号楼。
2000年9月8日,路中业被抚顺市公安局刑拘,同年10月17日,抚顺市检察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5个月后,新抚区检察院向新抚区法院提起公诉。
新抚区检察院指控路中业触犯了刑法,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新抚区法院审理认定,路中业侵占了抚顺市文化局工程款351万多元;天程公司是路中业以路和达的名义成立的个人公司,因此该公司开发的天程小区的住宅楼应为路中业个人所有。
诉讼中,新抚区法院还应抚顺市文化局和抚顺电业局的财产保全申请,下达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公安机关扣押路中业的天程小区的43套房产予以财产保全。
2001年12月30日,新抚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路中业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其坐落于天程小区的房产39套住宅、4套门市房以及未完工的8号楼,同时扣押的还有现金和其他物品。
新抚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路中业侵占351万多元的主要证据是抚顺永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天程公司是路中业的个人公司的主要证据是抚顺市工商局出具的“天程公司”系路中业个人出资和经营的说明。
路中业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法院对他提出的辩解不予采信,无论是“签协议和收取工程款都是企业行为,不是我个人行为,收取的工程款我没占为己有,而是用在工程上了”,还是“我和天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安机关扣押的天程小区的房产不是我的,与我无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他的行为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路中业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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