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26日)对原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郑思维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郑思维一审被判处死刑,并判赔被害人王祥森亲属52万余元。
【回放】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被害人王祥森认识已婚妇女韩某,两人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思维与韩某相识后,两人联系密切,关系暧昧。王祥森是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鳌江分局监察中队副队长,而郑思维是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2007年3月,王祥森发现郑思维与韩某之间的关系后,多次要求两人断绝关系。同年4月18日下午,王祥森约见郑思维,商量解决他们与韩某之间的问题。当晚8时许,郑思维与王祥森见面,两人商量未果,决定到平阳县鳌江镇找韩某商量。
郑思维借口酒后不能开车,坐到副驾驶座上,将警车交给王祥森驾驶。然后,郑思维乘王祥森不备,先用钝器两次打击王祥森的头部,再用锐器朝其左右胸部各刺了一刀,致王祥森当场死亡。接着,郑思维开车将王祥森的尸体运往鳌江镇墨城圣菜池距山顶停车场600米的山路边,脱光王祥森的衣裤,将裸尸埋在山路右侧的山坡上。
法院认为,郑思维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个人私欲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郑思维在上诉中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王祥森是在自己的车上自杀的。另外,此案有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定案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要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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