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危险物品仍以普通物品方式转托他人,终酿成承运车辆司机中毒身亡的大祸。4月21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货运服务部老板陈某以及相关责任人张某提起公诉。
2007年6月,江苏某化工公司接准备将600公斤的氯甲酸甲酯运往某医药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联系到了先前一直有业务往来的江苏某货运托运部老板陈某,让其帮助运货,并承诺给予800元的运费。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运输危险物品需要有专门具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托运公司才能运输,疏忽之下,张某未核对陈某是否具备运输资质。
根据陈某的回忆,当时他对此有些奇怪,依运输货物价格行情,普通货物根本不可能出那么高的运费,据此陈某觉得张某让其运输的肯定不是一般普通物品,而应该是危险物品。尽管如此,根本没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陈某为了能赚取中间差价,却再次将物品运输转托杭州某运输公司江苏托运部,而对物品系危险物品却只字未提,并给予对方200元的普通物品运输价格报酬。
6月23日凌晨,当该托运部驾驶员戚某驾驶着轻型普通货车载着三桶无任何标识标签的氯甲酸甲酯,到01省国道余杭段时,发生了两车相撞事故的重大交通事故。车上的氯甲酸甲酯在经过激烈碰撞后外流,同时伴随着一股非常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而车上的戚某也当场多处骨折受伤。尽管现场弥漫着刺鼻的化学药物味,但戚某等仍不知装载着竟然是危险物品。
被送往医院后,戚某突然呼吸急促,出现急性肺水肿症状(由于氯甲酸甲酯中毒导致急性肺水肿死亡),傍晚时分经抢救后死亡。
余杭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我国毒害性物品的管理规定,陈某、张某两人的行为直接违法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予以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