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好声音”版权风波再起波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责令上海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选秀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此消息一出,引起社会一片议论之声,众说纷纭。法院的这种保全仲裁到底会起到什么作用?2016年的好声音节目会因此停播吗?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乔平律师从法律层面对此事件进行了解读。
灿星公司是否还能不能制作好声音节目?
乔平律师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的内容是;“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就是这个手持话筒的图形商标。”
实际上,法院不是禁止灿星公司做歌唱比赛类的选秀节目。灿星虽然不和国外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合作了,但是还是可以重新做自己的选秀节目的,只是在新推出的节目中,不能在使用原来好声音节目的标志LOGO了。看过好声音节目的朋友都熟悉,这个标志包含三部分构成元素,一是中文“中国好声音”五个字,二是英文的“the Voice of China”,三是手持话筒并做胜利V手势的图形。裁定中提到的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就是这个手持话筒的图形商标。
“中国好声音”五个字还能用吗?
乔平表示:国家商标局的公开网站可以查到,荷兰TALPA公司注册商标并不包含“中国好声音”这五个字。因为我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均不得注册商标。
因此,像中国、中华或者英文China,都不能成为注册商标。这也是国际法律通行的惯例,主要国家的商标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因此,“中国好声音”不是注册商标,也不可能成为注册商标。它只是一个节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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