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夫妻组织卖淫带了3“小姐”,16岁的是亲生女,还有两个侄女。女孩的带锁日记本里记着她与一嫖客的爱情历程。
16岁卖淫女的日记
摊上这种无良的父母,女孩“娇”很不幸。“娇”虽不幸沦为卖淫女,但她有爱的权利,也有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隐私权;她的日记和所有女孩、公民的日记一样,属于私人空间;特别是她的日记是带锁的,更证明里面的内容不愿为他人所知。警方出于办案的需要,可以查看这本日记,可是这本日记和它所记录的隐私内容最终竟然公开在报纸上,广传于网络,这就是侵权。犯了罪的人,其人权、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何况这是一个被迫卖淫的可怜的女孩呢?
不用说,女孩的日记是从警方手中流出的,警方没有任何权力把违法者个人隐私性质的东西交给他人,包括媒体。而对媒体来说,将普通公民个人隐私作为报道的内容之一,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是对人权的不尊重和侵犯。
尽管说被称为“娇”的女孩出现在媒体上的名字是化名,但日记内容和字迹却是真实的。尽管“娇”是卖淫女,但是卖淫女也是人,其内心世界中只属于她自己的东西,不会愿意让别人知道,何况是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别人可以说,你的真实名字没有暴露,但对她自己而言,由此带来的惶恐,恐怕要伴随她很久,甚至终生,警方、记者替她想过吗?公开她的日记。问过她同意没有?
显然,“娇”的私权利,可能是因为身份的关系,被警方和媒体给看低了,或者是,“卖淫女与嫖客的爱情经历”,因为眼球效应的原因,而更具新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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