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舅妈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
对于丈夫的这些行为,“警嫂金琨”还证实说公婆和丈夫单位领导都知道。
她说,丈夫是在2008年自己在一心带小孩时发生外遇后,就学会了这些性变态行为。她遭遇这些变态行为后,曾向公婆投诉,希望能够引起家人支援,但婆婆告诉她“只要不把那个女的带回家睡到床上就可以了”。
2008年9月一天晚上,她在拒绝丈夫SM要求后遭遇暴力,于是愤而向丈夫所在的警队队长投诉,但最后也没有结果。后来,她又向当地公安纪委投诉,也没有满意答复,而这其中的原因是,“丈夫马某的一个称为舅妈的亲戚,是现任江苏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副政委兼纪委书记。”
“警嫂金琨”遭遇丈夫性变态暴力是否属实?江苏徐州官方是否另有其他说法?随后,记者拨打江苏徐州市公安局纪委办公室电话,因为周末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若举报不实 涉嫌诽谤国家公务人员
湖南首家私人律师联盟发起人、湖南省十佳刑事辩护律师、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昕分析认为,如金琨所述属实,那么马某的行为涉及民事层面的违法甚至刑事层面的犯罪。
首先,从民事法律角度看,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马某违反妻子金琨的意志,以玩所谓SM对金琨长期实施捆绑、鞭打等行为,给金琨造成了身体、心理伤害,侵犯了金琨的生命健康权,可归之为家庭暴力。
其次,从刑事法律角度看,马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虐待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从马某对金琨实施SM行为的长期性、延续性以及暴力程度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摧残了金琨的身体和心理,严重凌辱了金琨的人格,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再次,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金琨构成轻伤及以上伤情,则马某的行为进一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金琨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不再以虐待罪对马某追责。
曾律师特别指出,如果帖子中所描述事实和“警嫂金琨”所述,没有充足证据支持,金琨将涉嫌诽谤国家公务人员。 分页:[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