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近2000万流动人口可享受更多福利和保障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下月起实施。《条例》取消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浙江省1994.1万流动人口将告别十多年的“暂住时代”,进入“居住时代”。
居住证分《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两类。
流动人口办理登记后,可以拿到《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或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申领《居住证》。
此外,《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这意味着,领到居住证的人员,将享受到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比如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方面。
《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根据规定,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已领取浙江省暂住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可以使用。有效期满后,请及时去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