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当天安监部门要求立即停产,但是杭州余杭区的仇山漂土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却置若罔闻,依旧进行采矿作业,结果采矿区发生透水事件,造成6名作业人员死亡。
2008年6月18日上午,余杭区安监局根据气象预报及前几天连续降雨的情况,电话通知杭州余杭区的仇山漂土有限公司不要安排生产,并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确保安全。但该矿矿主对于安监部门的提醒置若罔闻,继续擅自开工生产,当天下午2点20分左右,由于二中段采空区的积水突然涌出,顺副斜井冲向井底,积水冲毁斜井底板并夹带底板泥石直冲五中段平巷,导致6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余杭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郑小勇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华国敏、王锦龙是该公司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徐志明、郑小勇作为负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昨天,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在接到停产撤人的紧急通知后未及时彻底组织矿井作业人员撤离,致使该矿发生致6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郑小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