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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新增机构,不得突破批准的机构限额,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的,也要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
各级行政机构使用国家下达的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新设置的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需增加编制的,一般应首先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乡镇行政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