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但凡论及毛泽东和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必然要提及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此议论颇多,疑惑亦很多。甚至有人认为,“最后决定权”赋予了毛泽东有决定党的一切的大权,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多次使用这个权力,毛泽东晚年犯错误与“最后决定权”有直接的关系。凡此种种,反映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不解。那么,“最后决定权”是怎么来的,其结果又如何呢?
■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由来 成立书记处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是刘少奇1943年1月12日向政治局提议的。他还建议“中央书记处设一个主席,两个书记,书记是主席的助手。”他的这个关于“主席”和“书记”角色的设计,实际上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然“书记”是“助手”,就处在辅助的地位,就必然要由“主席”在最后作出决定。而显然中央许多人同意了这个建议。因此,1943年3月16日,任弼时在代表中央书记处向中央政治局作的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方案的报告中,强调:书记处“是政治局的办事机构,服从于政治局,在政治局决议方针下,可决定日常工作”,书记处主席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同时又明确提出:书记处主席“有最后决定权”。194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决定调整中央机构,推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并决定他为书记处主席。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当时中央政治局作出毛泽东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是党的领导层针对当时党所面临的历史情况和党的状况作出的。 第一,它是当时党集中中央领导权力的产物。1941年敌后抗战进入最艰苦的时期,党面临着异常艰苦、异常复杂的斗争局势,需要集中全党的力量,快速、高效地去开展斗争;但是,由于长期分散的独立活动的游击战争的环境,党内甚至高级干部中出现和存在着各种破坏党的统一性的错误倾向,如个人主义、英雄主义、独立主义和“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不遵照中央的政策和指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毫无疑问,这些现象是不能适应当时斗争形势的,是不利于党战胜严重困难的。于是,中共中央多次发文强调中央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应该说,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就是中央这种精神在中央领导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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