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个人收藏文物鉴定人员应保密 |
hzlo.com 发布:2007-5-4 来自:杭州热线 浏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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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规定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登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存、收藏的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登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刻画、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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